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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节目名非商标 江苏卫视"非常了得"未侵权
 阅读次数:2032  发布日期:2016年04月20日    
 

 
    昨天,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“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”。案例涉及贴牌加工、卡拉OK、发明专利、水产品、房地产等各个领域,都非常具有典型性,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裁判的尺度与价值取向。其中,备受关注的《非常了得》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,省高院最终判决《非常了得》不构成侵权。
  《非常了得》是由江苏卫视播出、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。
  2012年6月19日,长江龙公司就《非常了得LOGO》美术作品和《〈非常了得〉益智答题电视节目》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,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。
 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。2011年6月22日,同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。2012年7月21日,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,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,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;无线电文娱节目;娱乐等。该商标图案为“非常了得”四个汉字。
  2013年2月14日,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“非常了得”图文商标,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,包括电视播放;电视广播;有线电视播放等。同舟公司认为,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侵犯了其“非常了得”商标专用权,故诉至法院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长江龙公司、江苏电视台对“非常了得”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。长江龙公司提供证据证实,《非常了得》电视节目的“非常了得”文字加图形的LOGO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4月28日。
  长江龙公司、江苏电视台也不存在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。一档题材新颖的电视节目及其LOGO的设计需要一段时间的创作过程。
  另公众并不会将《非常了得》电视节目与同舟公司的商标进行关联,从而对二者的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。
  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 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宋健表示,最近,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越来越多,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,并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。本案的裁判综合考量了多种因素,尤其是电视节目制作的特有规律,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,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。
  “电视栏目名称不是商标。”宋健说,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对节目名称、图标、LOGO等享有在先权利或者属于正当使用的,不应当被认定侵权。
  同时,不能简单、机械地对比商标申请时间与节目开播时间的先后。如果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之后未使用,商标只具有商标注册以及时间在先的外壳,不具有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实质正义。商标注册之后未经使用,也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以及促进创新、促进知识产权对象推广与使用的价值导向。如果节目的播出未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,不会割裂注册商标与其服务或商品之间的联系,不会造成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降低,则也无保护的必要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摘自《南京日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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